澎湃新聞未經調查恣意報道——沒有調查就沒有發言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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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原告江蘇英才職業技能鑒定集團(JYPC全國職業資格考試認證中心)發現,被告上海東方報業有限公司在“澎湃新聞”網站上發布和轉載了15篇不實報道,嚴重侵害了江蘇英才職業技能鑒定集團(JYPC全國職業資格考試認證中心)的名譽權。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于11月11日開庭審理,庭審過程中,被告澎湃新聞當庭自認未對原告做任何現場調查核實工作。
圓霖法師繪《浮囊渡海》
寓意:千里之堤,毀于蟻穴
01
澎湃新聞有未履行“合理核實義務”
的主觀過錯,嚴重侵犯JYPC的名譽權
《民法典》第1025條規定,行為人在進行報道時對他人提供的嚴重失實內容未盡到合理核實義務,應承擔民事侵權責任。該法第1026條對“合理核實義務”進行了詳細規定,包括內容來源的可信度、對明顯可能引發爭議的內容是否進行了必要的調查、受害人名譽受貶損的可能性等因素。
行使輿論監督職權雖是新聞機構的權利,但權利不得濫用,新聞機構對自己制作或轉載的報道,應當盡到合理核實義務,即“盡責免責”。對于具有一定影響力的新聞機構而言,無論是自行編纂還是轉載其他媒體的報道,均需履行法定審核義務。
澎湃新聞發布的針對江蘇英才職業技能鑒定集團(JYPC全國職業資格考試認證中心)的15篇文章中存在多處嚴重失實之處,使用了例如“江蘇英才公司存在的問題是‘五假一真’,即假機構、假合作、假宣傳、假證書、假資質、真牟利”,等激烈措辭,嚴重貶損了JYPC二十三年來辛苦積累的良好商譽。我們在之前的文章對此謠言有詳細的解釋,澎湃新聞的報道是完全不屬實的。澎湃新聞在沒有任何調查走訪的情況下,就發布了相關文章,且還添油加醋增加了自己的結論性標題和正文內容,顯然怠于履行核實義務。
02
澎湃新聞對自己失實報道
的過錯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民法典第1194條規定“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修正)》第8條規定“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誹謗、詆毀等手段,損害公眾對經營主體的信賴,降低其產品或者服務的社會評價,經營主體請求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澎湃新聞作為國內有一定影響力的新聞機構,在沒有做任何核實工作的情況下,就集中的、連續的、攻擊性的發布多篇直接否定JYPC業務合法性的報道,且添加了大量帶有主觀色彩的負面結論意見,故意使用“假”“山寨”“一張廢紙”等激烈措辭,刻意誤導社會公眾認定JYPC不是合法的發證機構,罔顧基本事實和JYPC的合法權益,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毛澤東書法《沒有調查就沒有發言權》
03
沒有調查,就沒有發言權
《民法典》第1025條明確規定了輿論監督行為人在名譽權糾紛中應盡的注意義務。言論自由不是抗辯理由,維護公共利益也不能成為損害他人名譽權的借口。廓清新聞自由的法律界限、平衡新聞自由和輿論監督的沖突尤為重要。
1930年毛澤東在《反對本本主義》中提出著名論斷:“沒有調查,就沒有發言權。如果對某個問題沒有調查,就停止對某個問題的發言權。離開實際調查就是產生唯心的階級估量和唯心的工作指導,那么,它的結果,不是機會主義,便是盲動主義。”
可見,尤其針對有話語權的大眾媒體,調查研究是從實際出發的中心一環,沒有經過核實調查就隨意發表內容失實的新聞報道不僅蠶食了媒體的公信力,破壞了輿論風氣,更是突破了法律的約束力。新聞千萬條,真實第一條,無論身處哪個時代,報道何種選題,實事求是永遠是新聞的生命線,這是記者的操守,也是媒體的責任所在。
澎湃新聞為了賺取流量,博取權貴的寵愛,罔顧事實恣意報道,迄今為止未停止侵權,上了法庭還試圖披著“輿論監督”的外衣逍遙法外,這些已經有違新聞職業倫理。澎湃新聞侵權行為明確,主觀惡意明顯,給江蘇英才職業技能鑒定集團(JYPC全國職業資格考試認證中心)造成的損害后果嚴重,理應承擔侵權責任,依法賠償損失。
圓霖法師書法《愛言和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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