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新聞的請求被法院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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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英才職業技能鑒定集團(JYPC全國職業資格考試認證中心)因上海東方報業有限公司在其官網“澎湃新聞”網站上發布15篇誹謗侵權文章而將其告上法庭,法院第一次傳票的開庭日期為8月25日。本以為能夠順利開庭,沒想到開庭前幾天澎湃新聞突然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為本案應當移送至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審理。澎湃新聞的申請,被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駁回。澎湃新聞的申請雖然符合法定程序,但審理期限卻延長了數月,給江蘇英才職業技能鑒定集團(JYPC全國職業資格考試認證中心)造成了時間更長的名譽侵害。
澎湃新聞向法院提交的管轄權異議申請書
對于澎湃新聞的管轄權異議,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駁回上海東方報業有限公司(澎湃新聞主辦方)對管轄權提出的異議。
法院經審查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第二十五條規定∶“信息網絡侵權行為實施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計算機等信息設備所在地,侵權結果發生地包括被侵權人住所地。”本案原告江蘇英才職業技能鑒定集團(JYPC全國職業資格考試認證中心)為被侵權人,原告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區,因此原告的住所地應為侵權結果發生地,因此本院對本案有管轄權,故被告(澎湃新聞)提出的管轄異議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駁回澎湃新聞的請求
管轄權異議是法律上對當事人的一種程序性的權利救濟,如果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對法院的管轄權有異議,則可提出變換管轄權的要求。
在訴訟過程中,如果濫用管轄權異議,一方面會造成延遲訴訟,這與民事訴訟法及時、準確地解決民事糾紛的宗旨是相違背的,另一方面,會損害到對方當事人的利益,也會給法院增加工作量,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由此可見,澎湃新聞在接到開庭通知第一時間沒有提交管轄權異議申請,而是在臨近開庭之日才提交法院,故而有拖延審限、擴大原告損失、浪費司法資源的主觀惡意。
審理被告澎湃新聞侵犯名譽權案,因為澎湃新聞提出了管轄權異議,導致第一次開庭推遲75天之久,接下來的庭審能否順利?法庭審理是否公正公開?原被告之間存在哪些爭議的焦點?澎湃新聞憑借“監督之責”行“誹謗侵權”之實該不該擔責?澎湃新聞誹謗侵權的背后是否受到利益驅使?澎湃新聞散布虛假信息的幕后推手到底是誰?我們將連續發文,敬請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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