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新聞利用職務之便侵犯JYPC名譽權
![]() |
近日,原告江蘇英才職業技能鑒定集團(JYPC全國職業資格考試認證中心)發現,被告上海東方報業有限公司在“澎湃新聞”網站上發布和轉載了15篇不實報道,嚴重侵害了江蘇英才職業技能鑒定集團(JYPC全國職業資格考試認證中心)的名譽權。此案原定于8月25日開庭,由于澎湃新聞在開庭前夕突然提交管轄權異議,開庭日期被迫推遲了75天。最終,澎湃新聞的請求被法院駁回,11月11日才得以順利開庭。

庭審現場,原告江蘇英才職業技能鑒定集團(JYPC全國職業資格考試認證中心)首先陳述意見。
原告江蘇英才職業技能鑒定集團(JYPC全國職業資格考試認證中心)認為,《民法典》第1025條規定,行為人以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有捏造、歪曲事實;對他人提供的嚴重失實內容未盡到合理核實義務;使用侮辱性言辭等貶損他人名譽的情形,需要承擔民事責任。被告澎湃新聞作為國內較為知名的新聞機構,發布的新聞資訊受眾人數多,影響范圍大,有一定的話語權。但在此案中,被告澎湃新聞無論對自行發布還是轉載的有關JYPC的文章,都未盡到第1025條規定的核實和注意義務,需要依據原告訴狀中指明的法律規定承擔侵權責任。
《民法典》第1026條規定,認定行為人是否盡到前條第二項規定的合理核實義務,應當考慮內容來源的可信度、對明顯可能引發爭議的內容是否進行了必要的調查、受害人名譽受貶損的可能性等因素。依據此條款,被告連續發布十五篇文章,沒有經過任何實地調查工作,特別是沒有與原告進行過任何核實,就直接指名道姓的,還帶有豐富細節的給原告作出否定性的結論。被告僅憑其他和原告有業務競爭關系的職業技能鑒定中心或考試中心發布的聲明,就加入其自行制作的結論性標題和正文內容,特別是在標題中聲稱“山寨證書”,正文中使用“五假一真”,即“假機構、假合作、假宣傳、假證書、假資質、真牟利”的語言,嚴重失實,是實施了獨立的詆毀、誹謗等侵權行為。造成了原告名譽的嚴重損害,需承擔侵權責任。


![]() |
留言與評論(共有 0 條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