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新聞遭JYPC起訴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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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江蘇英才職業技能鑒定集團(JYPC全國職業資格考試認證中心)發現,上海東方報業有限公司在“澎湃新聞”網站上發布和轉載了15篇針對江蘇英才職業技能鑒定集團(JYPC全國職業資格考試認證中心)的不實報道,嚴重侵害了江蘇英才職業技能鑒定集團(JYPC全國職業資格考試認證中心)的名譽。江蘇英才職業技能鑒定集團(JYPC全國職業資格考試認證中心)遂于2022年6月8日向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玄武區人民法院于7月5日正式受理立案。
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傳票
第一,澎湃新聞所發布的文章存在不實之處,容易對公眾造成誤導。江蘇英才職業技能鑒定集團(JYPC全國職業資格考試認證中心)在起訴狀中指出,澎湃新聞的報道,導致相關公眾誤認為江蘇英才職業技能鑒定集團(JYPC全國職業資格考試認證中心)從事非法經營活動。上述文章在標題和正文中多次用“假”、“山寨”等侮辱、誹謗性詞語形容江蘇英才職業技能鑒定集團(JYPC全國職業資格考試認證中心),然而事實上,江蘇英才職業技能鑒定集團(JYPC全國職業資格考試認證中心)成立至今已有20余年,一直在從事職業技能鑒定等相關業務,在國內市場享有很高的美譽度,江蘇英才職業技能鑒定集團(JYPC全國職業資格考試認證中心)也從來沒有宣傳過自己是政府授權單位,而一直是以社會機構身份面向市場。江蘇英才職業技能鑒定集團(JYPC全國職業資格考試認證中心)恰恰是因為其培訓體系科學、資格認證標準嚴格,所以發放的職業資格證書始終具有很好的市場認可度,從而形成良性循環,促使求職者愿意參加江蘇英才職業技能鑒定集團(JYPC全國職業資格考試認證中心)的職業培訓和資格認定、用人單位愿意信任江蘇英才職業技能鑒定集團(JYPC全國職業資格考試認證中心)頒發的資格證書,因此,江蘇英才職業技能鑒定集團(JYPC全國職業資格考試認證中心)能夠長期活躍于全國職業資格培訓和認證市場是自由競爭的正當結果。東方報業公司僅以江蘇英才職業技能鑒定集團(JYPC全國職業資格考試認證中心)的業務與政府主導的職業資格認證活動存在形式上的“競爭”為由,就斷定江蘇英才職業技能鑒定集團(JYPC全國職業資格考試認證中心)是“假”機構、發“山寨”證書,顯然構成誹謗。
營業執照顯示:職業技能鑒定屬于一般經營項目,無須行政許可
第二,澎湃新聞的報道,導致相關公眾誤認為江蘇英才職業技能鑒定集團(JYPC全國職業資格考試認證中心)已被行政取締。上述文章在標題和正文中,還多次稱江蘇英才職業技能鑒定集團(JYPC全國職業資格考試認證中心)被“點名”、“警告”、“違規”、“電話也已無人接聽”、發放的證書是“廢紙”等侮辱、誹謗性詞語描述江蘇英才職業技能鑒定集團(JYPC全國職業資格考試認證中心),但實際上,江蘇英才職業技能鑒定集團(JYPC全國職業資格考試認證中心)成立以來多次接受過各政府部門(包括工商機關、人社部門等)的檢查、調查,特別是近期事件發酵以來,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和南京市玄武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數次對江蘇英才職業技能鑒定集團(JYPC全國職業資格考試認證中心)做專項檢查,但至今為止沒有對江蘇英才職業技能鑒定集團(JYPC全國職業資格考試認證中心)作出責令停業整頓之類的行政處罰,江蘇英才職業技能鑒定集團(JYPC全國職業資格考試認證中心)依然在依法開展經營活動。由此可見,東方報業公司在明知江蘇英才職業技能鑒定集團(JYPC全國職業資格考試認證中心)根本沒有受到行政處罰、仍在依法持續經營的情況下,卻不斷用各種暗示性詞語負面評價江蘇英才職業技能鑒定集團(JYPC全國職業資格考試認證中心),同樣構成誹謗。
JYPC對澎湃新聞侵權文章進行了公證
2019年12月30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深化職業資格領域“放管服”改革,水平評價類技能人員職業資格分批退出國家職業資格目錄,推行社會化職業技能等級認定。此外,《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實行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的通知》的附件第150項也已明確,需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許可經營的是“以技能為主的國外職業資格證書及發證機構資格審核和注冊”。據此,江蘇英才職業技能鑒定集團(JYPC全國職業資格考試認證中心)作為國內職業資格證書發證機構,開展職業資格證書鑒定、認證和證書發放,根本無需經過行政許可、僅需取得相應經營范圍即可經營。多年來,江蘇英才職業技能鑒定集團(JYPC全國職業資格考試認證中心)始終堅持守法經營、正當競爭。
江蘇英才職業技能鑒定集團登記證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條規定“ 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和榮譽權”。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條規定“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條規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賠償;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以及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被侵權人和侵權人就賠償數額協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修正)》第七條規定“人民法院認定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轉載網絡信息行為的過錯及其程度,應當綜合以下因素:(一)轉載主體所承擔的與其性質、影響范圍相適應的注意義務;(二)所轉載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權益的明顯程度;(三)對所轉載信息是否作出實質性修改,是否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標題,導致其與內容嚴重不符以及誤導公眾的可能性。”第八條規定“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誹謗、詆毀等手段,損害公眾對經營主體的信賴,降低其產品或者服務的社會評價,經營主體請求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立案公示
東方報業公司作為“澎湃”網站的主辦單位,未經調查核實,故意發布、轉載嚴重不實的文章,損害公眾對江蘇英才職業技能鑒定集團(JYPC全國職業資格考試認證中心)的信賴,降低江蘇英才職業技能鑒定集團(JYPC全國職業資格考試認證中心)服務的社會評價,侵害了江蘇英才職業技能鑒定集團(JYPC全國職業資格考試認證中心)的名譽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據此,江蘇英才職業技能鑒定集團(JYPC全國職業資格考試認證中心)依法向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立案內容
澎湃新聞侵犯JYPC名譽權案進展如何?法庭審理是否公正公開?原被告之間存在哪些爭議的焦點?澎湃新聞憑借“監督之責”行“誹謗侵權”之實該不該擔責?澎湃新聞誹謗侵權的背后是否受到利益驅使?澎湃新聞散布虛假信息的幕后推手到底是誰?且聽下文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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