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 ▎職業技能等級證書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新變化(圖文)
2020-12-14 19:37:42 作者 : user12 瀏覽 : 次 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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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27日上午,江蘇省第十二屆大學生知識競賽(理工科組)考務工作會議召開,江蘇省高等教育學會副會長、大學生知識競賽組委會委員、JYPC考試認證中心主任王慶運出席會議并作《職業技能證書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新變化》的主旨報告。系統地闡述了職業技能證書的法律法規背景、勞動法的修改、國家職業教育改革實施方案與1+X證書制度。
3、國務院規定的四不準
(1)國務院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直屬事業單位及下屬單位不得擅自發證;
(2)性行業協會、學會等社會團體不得擅自發證;
(3)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單位不得擅自發證; 以上單位發證名稱必須納入國家職業技能清單。
(4)各類企業不得自行開展冠以職業技能名稱的相關活動,不得超范圍經營。企業發證必須領取職業技能鑒定營業執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八章第六十九條規定:國家確定職業分類,對規定的職業制定職業技能標準,實行職業技能證書制度,由經過政府批準的考核鑒定機構負責對勞動者實施職業技能考核鑒定。
2、新版條款(2018年12月)
第六十九條
國家確定職業分類,對規定的職業制定職業技能標準,實行職業技能證書制度,由經備案的考核鑒定機構負責對勞動者實施職業技能考核鑒定。
3、勞動法第六十九條規定
根據勞動法第六十九條規定,職業技能證書又可稱之為職業技能證書,它要求應當由經備案的考核鑒定機構負責對勞動者實施職業技能考核鑒定,頒發相應的職業技能證書或者職業技能證書。這里,對發證單位有一個嚴格的限定,即是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而不是一般的教育公司、培訓公司、大中小型企業、大中專院校、學會、協會、聯合會、研究院、人事人才網、培訓中心等。
三、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頒布和修改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2017年修正版)》
第一條:國務院公安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是境外非政府組織在中國境內開展活動的登記管理機關。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單位、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是境外非政府組織在中國境內開展活動的相應業務主管單位。
第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予以取締或者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非法財物和違法所得;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下拘留:
(一)未經登記、備案,以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境外非政府組織名義開展活動的;
(二)境外非政府組織未登記代表機構、臨時活動未備案,委托、資助中國境內單位和個人在中國境內開展活動的。
中國境內單位和個人明知境外非政府組織未登記代表機構、臨時活動未備案,與其合作的,或者接受其委托、資助,代理或者變相代理其開展活動、進行項目活動資金收付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四、JYPC考試認證中心,是我國為數不多的法律手續齊全的帶有字樣的第三方職業技能鑒定機構
江蘇英才職業技能鑒定集團,于1999年投資創辦的JYPC考試認證中心,至今已走過風雨20年。
JYPC證書因為法律手續齊全,本身就是專業的職業技能鑒定機構,不是普通教育培訓機構,所以不需要成為試點單位。JYPC證書成為X證書的一種,沒有任何法律障礙。相關學校和企事業單位可以放心采用。
200個項目網站。20余本考試指南。證書可作為政府采購項目、政府招投標和企業升資質使用。證書級別計劃調增為Ⅺ級。
五、1+X證書如何適應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的新變化
招募培訓評價組織,并不能改變其經營范圍和企業名稱,這些培訓評價組織仍不屬于職業技能鑒定機構。
只有人社部門的各級職業技能鑒定中心,全部改制為職業技能鑒定中心有限公司,真正意義上的社會評價組織、第三方職業技能鑒定機構,才能應運而生。
一、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和人社部文件
1、2019年12月30日國務院常務會議
深化‘放管服’改革,將技能人員水平評價由政府認定改為實行社會化等級認定。總理說,“發達國家的做法,他們的水平評價基本沒有由行政部門認定的,普遍是由市場和社會認定的。”
會議決定用一年時間分步有序將水平評價類職業技能全部退出國家職業技能目錄,不再由政府或其授權的單位認定發證。
2、2020年7月10號人社部文件
《關于對水平評價類技能人員職業技能退出目錄有關安排的公告》。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的14項職業技能(涉及29個職業)擬于9月30日前第一批退出;其他部門(單位)組織實施的66項職業技能(涉及156個職業)擬于12月31日前第二批退出。
深化‘放管服’改革,將技能人員水平評價由政府認定改為實行社會化等級認定。總理說,“發達國家的做法,他們的水平評價基本沒有由行政部門認定的,普遍是由市場和社會認定的。”
會議決定用一年時間分步有序將水平評價類職業技能全部退出國家職業技能目錄,不再由政府或其授權的單位認定發證。
2、2020年7月10號人社部文件
《關于對水平評價類技能人員職業技能退出目錄有關安排的公告》。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的14項職業技能(涉及29個職業)擬于9月30日前第一批退出;其他部門(單位)組織實施的66項職業技能(涉及156個職業)擬于12月31日前第二批退出。
(1)國務院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直屬事業單位及下屬單位不得擅自發證;
(2)性行業協會、學會等社會團體不得擅自發證;
(3)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單位不得擅自發證; 以上單位發證名稱必須納入國家職業技能清單。
(4)各類企業不得自行開展冠以職業技能名稱的相關活動,不得超范圍經營。企業發證必須領取職業技能鑒定營業執照。
二、勞動法修改
1、舊版條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八章第六十九條規定:國家確定職業分類,對規定的職業制定職業技能標準,實行職業技能證書制度,由經過政府批準的考核鑒定機構負責對勞動者實施職業技能考核鑒定。
2、新版條款(2018年12月)
第六十九條
國家確定職業分類,對規定的職業制定職業技能標準,實行職業技能證書制度,由經備案的考核鑒定機構負責對勞動者實施職業技能考核鑒定。
3、勞動法第六十九條規定
根據勞動法第六十九條規定,職業技能證書又可稱之為職業技能證書,它要求應當由經備案的考核鑒定機構負責對勞動者實施職業技能考核鑒定,頒發相應的職業技能證書或者職業技能證書。這里,對發證單位有一個嚴格的限定,即是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而不是一般的教育公司、培訓公司、大中小型企業、大中專院校、學會、協會、聯合會、研究院、人事人才網、培訓中心等。
三、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頒布和修改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2017年修正版)》
第一條:國務院公安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是境外非政府組織在中國境內開展活動的登記管理機關。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單位、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是境外非政府組織在中國境內開展活動的相應業務主管單位。
第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予以取締或者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非法財物和違法所得;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下拘留:
(一)未經登記、備案,以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境外非政府組織名義開展活動的;
(二)境外非政府組織未登記代表機構、臨時活動未備案,委托、資助中國境內單位和個人在中國境內開展活動的。
中國境內單位和個人明知境外非政府組織未登記代表機構、臨時活動未備案,與其合作的,或者接受其委托、資助,代理或者變相代理其開展活動、進行項目活動資金收付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四、JYPC考試認證中心,是我國為數不多的法律手續齊全的帶有字樣的第三方職業技能鑒定機構
江蘇英才職業技能鑒定集團,于1999年投資創辦的JYPC考試認證中心,至今已走過風雨20年。
JYPC證書因為法律手續齊全,本身就是專業的職業技能鑒定機構,不是普通教育培訓機構,所以不需要成為試點單位。JYPC證書成為X證書的一種,沒有任何法律障礙。相關學校和企事業單位可以放心采用。
200個項目網站。20余本考試指南。證書可作為政府采購項目、政府招投標和企業升資質使用。證書級別計劃調增為Ⅺ級。
五、1+X證書如何適應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的新變化
招募培訓評價組織,并不能改變其經營范圍和企業名稱,這些培訓評價組織仍不屬于職業技能鑒定機構。
只有人社部門的各級職業技能鑒定中心,全部改制為職業技能鑒定中心有限公司,真正意義上的社會評價組織、第三方職業技能鑒定機構,才能應運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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