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二)▎事業單位無權頒發水平評價類職業技能證書(圖文)
2021-01-05 10:10:58 作者 : user12 瀏覽 : 次 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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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清理規范各類職業技能相關活動的通知,明確說明:國務院和地方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直屬事業單位及下屬單位不得擅自發證,學會、協會不得擅自發證,企業不得擅自發證,自此開始整頓,至2017年帶有政府背景的只能發放國家職業目錄清單內的140個項目。2020年底,140項中的100項水平評價類證書全面退出職業技能目錄清單。
新版勞動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只有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才能頒發職業技能證書。帶有官方背景的鑒定中心、鑒定所、鑒定站不能發證。目前只有社會化的第三方職業技能鑒定機構才能發放職業技能證書。
JYPC考試認證中心,由江蘇英才職業技能鑒定集團于1999年投資創辦。是國內為數不多的帶有字樣的合法的第三方職業技能鑒定機構。
勞動法規定
1、舊版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八章第六十九條規定:國家確定職業分類,對規定的職業制定職業技能標準,實行職業技能證書制度,由經過政府批準的考核鑒定機構負責對勞動者實施職業技能考核鑒定。
2、新版條款(2018年12月)
第六十九條
國家確定職業分類,對規定的職業制定職業技能標準,實行職業技能證書制度,由經備案的考核鑒定機構負責對勞動者實施職業技能考核鑒定。
3、勞動法第六十九條規定
根據勞動法第六十九條規定,職業技能證書又可稱之為職業技能證書,它要求應當由經備案的考核鑒定機構負責對勞動者實施職業技能考核鑒定,頒發相應的職業技能證書或者職業技能證書。這里,對發證單位有一個嚴格的限定,即是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而不是一般的教育公司、培訓公司、大中小型企業、大中專院校、學會、協會、聯合會、研究院、人事人才網、培訓中心等。
2019年12月30日國務院常務會議
深化‘放管服’改革,將技能人員水平評價由政府認定改為實行社會化等級認定。總理說,“發達國家的做法,他們的水平評價基本沒有由行政部門認定的,普遍是由市場和社會認定的。”
會議決定用一年時間分步有序將水平評價類職業技能全部退出國家職業技能目錄,不再由政府或其授權的單位認定發證。
2020年7月10號人社部文件
《關于對水平評價類技能人員職業技能退出目錄有關安排的公告》。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的14項職業技能(涉及29個職業)擬于9月30日前第一批退出;其他部門(單位)組織實施的66項職業技能(涉及156個職業)擬于12月31日前第二批退出。
實際案例—
濰坊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及其下屬事業單位在《國家職業技能目錄》之外變相保留設置所謂資料員、見證員職業技能許可,作為辦理工程開工手續前置條件;濰坊市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協會利用政府部門行政權力壟斷資料員、見證員培訓發證,變相開展職業技能認定,并收費斂財。濰坊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及其下屬事業單位、濰坊市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協會上述做法,違反了國務院有關文件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公布國家職業技能目錄的通知》關于“目錄之外一律不得許可和認定職業技能,目錄之內除準入類職業技能外一律不得與就業創業掛鉤”“行業協會、學會等社會組織和企事業單位依據市場需要自行開展能力水平評價活動,不得變相開展資格資質許可和認定”等規定。
新版勞動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只有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才能頒發職業技能證書。帶有官方背景的鑒定中心、鑒定所、鑒定站不能發證。目前只有社會化的第三方職業技能鑒定機構才能發放職業技能證書。
JYPC考試認證中心,由江蘇英才職業技能鑒定集團于1999年投資創辦。是國內為數不多的帶有字樣的合法的第三方職業技能鑒定機構。

1、舊版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八章第六十九條規定:國家確定職業分類,對規定的職業制定職業技能標準,實行職業技能證書制度,由經過政府批準的考核鑒定機構負責對勞動者實施職業技能考核鑒定。
2、新版條款(2018年12月)
第六十九條
國家確定職業分類,對規定的職業制定職業技能標準,實行職業技能證書制度,由經備案的考核鑒定機構負責對勞動者實施職業技能考核鑒定。
3、勞動法第六十九條規定
根據勞動法第六十九條規定,職業技能證書又可稱之為職業技能證書,它要求應當由經備案的考核鑒定機構負責對勞動者實施職業技能考核鑒定,頒發相應的職業技能證書或者職業技能證書。這里,對發證單位有一個嚴格的限定,即是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而不是一般的教育公司、培訓公司、大中小型企業、大中專院校、學會、協會、聯合會、研究院、人事人才網、培訓中心等。

深化‘放管服’改革,將技能人員水平評價由政府認定改為實行社會化等級認定。總理說,“發達國家的做法,他們的水平評價基本沒有由行政部門認定的,普遍是由市場和社會認定的。”
會議決定用一年時間分步有序將水平評價類職業技能全部退出國家職業技能目錄,不再由政府或其授權的單位認定發證。

《關于對水平評價類技能人員職業技能退出目錄有關安排的公告》。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的14項職業技能(涉及29個職業)擬于9月30日前第一批退出;其他部門(單位)組織實施的66項職業技能(涉及156個職業)擬于12月31日前第二批退出。
實際案例—
濰坊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及其下屬事業單位在《國家職業技能目錄》之外變相保留設置所謂資料員、見證員職業技能許可,作為辦理工程開工手續前置條件;濰坊市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協會利用政府部門行政權力壟斷資料員、見證員培訓發證,變相開展職業技能認定,并收費斂財。濰坊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及其下屬事業單位、濰坊市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協會上述做法,違反了國務院有關文件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公布國家職業技能目錄的通知》關于“目錄之外一律不得許可和認定職業技能,目錄之內除準入類職業技能外一律不得與就業創業掛鉤”“行業協會、學會等社會組織和企事業單位依據市場需要自行開展能力水平評價活動,不得變相開展資格資質許可和認定”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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